信息公开规定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合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进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党和国家相关法规、文件,按照《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科发传播字〔2015〕7 号)要求,结合先进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先进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先进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和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先进院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先进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其中主动公开的信息分为全面公开和内部公开信息两种。 第五条 主动公开中的全面公开信息是指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先进院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基本信息; (二)先进院科学研究、人事人才、交流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各方面工作进展及成效;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则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部分公开。 第六条 主动公开中的内部公开信息是指公开范围仅限于先进院内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及院发展利益的具体决策、决定; (二)涉及人事、财务、科研、研究生教育、后勤等工作的管理政策及决定; (三)重大科技项目、基建项目的财务预算、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 (四)以职代会、民主生活会、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向职工征求的意见汇总及反馈、落实情况; (五)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除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先进院信息公开应在院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在分管领导的协同下开展工作,由产业合作与发展处文化宣传办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各单元(部门)需积极配合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定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组织协调院各部门、各处室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三)督促、检查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与更新情况; (四)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处室负责公开该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保密性负责。科研管理与支撑处负责科学研究、国际合作、学术出版物相关信息提供,人力资源处负责人事、人才相关信息提供,合作办学与教育工作部负责教育相关信息提供,公共事务与财务资产处负责院基本情况、规章制度、财政经费、年度统计相关信息提供,产业合作与发展处负责院地合作、科普等相关信息提供,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相关信息提供。 第十二条 先进院各部门在公开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章 信息公开平台及方式 第十三条 先进院信息公开的平台主要有: (一)先进院网站主页及内部主页; (二)宣传片、宣传册以及其他内部刊物等; (三)职代会、党代会、年度计划或总结会、民主党派座谈会、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五)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六)微信等新媒体渠道 第十四条 内部公开的信息只能在院内部网络、内部刊物上公布,不得在公开平台上发布。 第十五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申请获取有关信息。先进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予以答复或将申请转有关部门或处室进行答复。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六条 先进院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转请该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并督促该部门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三)申请信息不属于先进院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时间:原则上要求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相关责任部门或处室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先进院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先进院监察审计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先进院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先进院监察审计室及工作人员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先进院产业合作与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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