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新冠患者愈后心脏磁共振检查合作协议公示

时间:2020-11-11  来源: 文本大小:【 |  | 】  【打印

  甲方: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学城学苑大道1068 

  乙方:上海联影智慧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99C9 

  为研究新冠病毒对患者心血管系统的影响,实现新冠患者愈后心血管系统健康的精准量化,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基于心脏磁共振检查。因此,甲乙双方就2019新冠肺炎愈后患者心血管系统健康项目达成合作事宜,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协议。 

    

  1. 磁共振检查项目及指标 

项目名称 

功能需求 

心脏磁共振 

心脏结构、大小、心室壁厚度 

  

左右心室功能(收缩和舒张功能) 

心肌(包括有没有心肌肥大、心肌纤维化,心肌脂肪样变、水肿) 

    

  2. 项目价格 

项目名称 

数量(人) 

单价(人民币) 

合计(人民币)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磁共振平扫+增强扫描 

200 

1250/ 

250,000 

合计金额(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 

  2.1本价格包含全部检查所涉及的药物及耗材,图像数据采集,图像分析结果生成及原始影像数据。 

  2.2账号名称: 

  公司名称:上海联影智慧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105 0179 3600 0000 0926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5MA1K3HUD7H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云锦路6002212 

  2.3乙方收到全额款项后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交付 

  3.1 乙方委托乙方控股企业武汉联影同济现代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承接本次科研课题 

  3.2 乙方确保采集数据完善可用。 

  3.3双方的交付方式为:乙方于签订合同后开展磁共振数据采集工作,并于数据采集完提供磁共振分析结果、原始影像数据。 

  3.4 交付内容及方式:原始影像数据及诊断报告电子版通过优盘拷贝给甲方,并交付图像分析报告纸质版。 

  4通知 

  4.1甲方确认其送达地址为:_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学城学苑大道1068,受送达人为: 刘增丁  联系方式为:电话: 18664901564。乙方确认其送达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99C9_     ,受送达人为: 汤雨   联系方式为:电话: 18521325185  

  4.2 以上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订单、告知书、通知书、工作联系单、协议文件、诉讼或仲裁文书,送达主体可以是合同各方、法院及各行政机关。 

  4.3上述送达地址、受送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一方应于变动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5不可抗力 

  5.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暴风雪、地震、战争、暴动、疫情、禁运、未获批准/许可,供应商或分包商的过失或迟延,以及无法安排运输或获取设施、燃料、能源、劳力、材料或元器件等。 

  5.2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开始后的5天内以书面方式将不可抗力通知另一方,并自遭遇不可抗力之日起15天内向另一方提交公证机关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以说明其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协议的原因。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双方应及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终止协议,免除、部分免除或推迟协议的履行。 

  5.3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迟延履行而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6争议 

  6.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其进行解释。因执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若乙双方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除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外,甲方还应承担因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7保密条款       

  7.1合约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保密资料。 

  7.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合约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保密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7.3未经用户同意双方均不得外泄用户个人信息、采集数据及报告。 

  7.4本保密义务的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至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二年。 

  8其他 

  8.1协议构成双方就协议所述事宜达成的完整的理解。任何未包含于协议中的内容均不对任何一方产生约束力。 

  8.2协议任何条款被确认为无效均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对于无效条款,双方应友好协商以对该等条款进行修改。 

  8.3协议任何一方仅可以书面形式放弃其于协议下所享有的权利。该种放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被理解为对协议任何相关条款或规定的放弃。 

  8.4对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仅于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8.5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6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双方产生同等法律约束力。 

 

附件:

附件一、单一来源说明等.pdf

附件二、新冠患者愈后心脏磁共振检查合作协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