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与智慧足迹数据科技有限公公司智慧足迹 DaaS产品大数据服务采购合同

时间:2020-10-23  来源: 文本大小:【 |  | 】  【打印

  甲方: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乙方:智慧足迹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智慧足迹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中国联通集团的子公司,基于联通手机信令数据和丰富多源数据提供数据产品服务等相关业务。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电信行业管理规定,现就甲乙双方服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依据自身资源和优势结为战略合作伙伴,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2.乙方依托中国联通全网集中的海量数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确保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的前提下,根据甲方的业务需求,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下服务。 

  3.本协议合作内容主要为智慧足迹DaaS(数据即服务)平台。 

  4.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向乙方采购智慧足迹DaaS大数据产品服务,包含深圳市全域范围201910月,武汉市全域范围**月和*月的数据,乙方为甲方开通DaaS平台,注入数据。平台使用期限为数据提供后的1年时间。 

  5.本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会继续秉持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展开新一轮的合作。 

  第二条      合作模式 

  1.甲方可通过智慧足迹DaaS平台提供的Spark & Hadoop混合大数据处理集群环境,对甲方提出的数据处理请求进行响应,在对应的数据存储及处理环境中进行数据建模及加工处理。 

  2.本协议约定,乙方通过DaaS BI平台为甲方提供使用SQL进行数据查询建模的环境,并按照甲方的数据要求定期为平台注入新的数据。数据交付周期为T+1个月。 

  3.本合同服务期内,由乙方提供约定地域及时间范围的城市数据及智慧足迹DaaS平台服务,甲方使用平台进行模型构建并取得计算结果。智慧足迹DaaS平台的运行维护由乙方负责。 

  4.乙方作为数据服务提供方,在项目启动后,按照甲方提供的数据计算指令,将汇总数据服务提供给甲方,由甲方自行进行后续处理。甲方作为数据应用方根据甲方客户和行业需要,自行重新整合数据,以报表、咨询报告、APP和网页等方式输出给甲方客户。 

  5.乙方所提供数据服务形式不包括乙方用户的个人信息、通信记录、上网记录等涉及个人隐私、可识别特定个人及其他乙方应予以保密的信息。 

  6.乙方应合理保证每次交付的数据服务内容、数据质量符合甲方合理需求,且符合数据交付标准,包括数据维度、数据时长、时间最小颗粒度等。 

  第三条      智慧足迹DaaS平台使用安全规定 

  3.1查询合法性要求: 

  甲方提交SQL脚本执行建模任务时,须满足乙方的SQL合法性校验规则,保证平台数据的安全性。 

  1)避免使用删改语句,SQL中不能包含deletealter的关键字(可以支持对甲方自建数据表的drop操作),不支持自定义SET参数,乙方网关校验程序会屏蔽掉此类请求,并返回对应的错误信息。 

  2)只允许查询分配的数据库表空间,不得在表名前加上数据库名前缀。 

  3)不得查询用户明细信息,不能对含用户编码(UID)、用户位置(grid_id/weighted_centroid_lat/weighted_centroid_lon)等字段的数据进行逐条数据的查询输出。用户的位置需要按区域范围做统计汇总,出现时间需要按时间段范围做统计汇总,UID字段只允许出现在COUNTSUM类的聚集函数中,即只能对用户做人数汇总统计。凡是在结果集属性列包含用户编码等明细相关字段的查询一律属于非法请求,系统会返回对应的报错信息。 

  4)如果甲方有使用PythonScalaRMLlib等方式建模,需要在DaaS数据处理集群上部署程序时,需要将程序源码提交给乙方进行安全审核,通过后由乙方编译并部署执行。 

  3.2 输出合法性要求 

  甲方输出的数据结果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业与信息化部颁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部令第24)、中国联通集团颁布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智慧足迹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规定。 

  3.2.1 甲方不能以任何方式从乙方获取含有乙方用户个人信息的明细数据、包括用户位置信息、基础属性记录信息,上网记录等涉及个人隐私、可识别特定个人及其他乙方应予以保密的信息。 

  3.2.2 当汇总统计结果集中某个属性维度或多个数据属性维度交叉组合后对应的人数小于15人时,数据会被视为类明细数据,不能输出具体人数,可以用≤15人或特定数值(比如0或者7)表示。 

  3.2.3 为防止单次计算结果通过DaaS网关传输时流量过大或全天累计导出的数据流量过大而引发的联通对外安全网关审核不通过而造成数据传输中止,BI平台单次查询返回的数据结果不能超过10MB,全天返回的数据量不能超过1GB。当甲方确实需要导出较大数据量的汇总结果集时,可以向乙方提出数据下载申请,详细描述数据表及字段含义,由乙方项目交付负责人审核确认符合数据安全规定后进行数据导出。 

  3.3 乙方会对甲方提交的SQL进行长期留存,并不定期人工抽查。如发现甲方存在输出明细等违反乙方数据安全规定的行为,乙方将立即关停数据服务,并保留追责权利,由此造成的数据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费用及结算方式 

  4.1    费用价款 

  乙方为甲方提供3个月的数据,Daas平台服务的基础设施服务包括共享X86服务器HadoopSpark集群服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计算服务价款: 

  本项目服务费为人民币24 万元(大写 贰拾肆万 元整)。乙方按照双方约定提供数据服务内容和Daas平台使用服务,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额24 万元(大写 贰拾肆万 元整)。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以上全部金额均为含税金额。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中计价及结算货币均为人民币。本合同服务价格为甲乙双方战略合作价格,非乙方在本行业的标准报价。 

  4.2    乙方按照协议或订单金额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为【信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算费用汇款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4.3    结算方式: 

  甲方与乙方通过(□支票、□银行转账、□其他  )方式进行结算。双方银行信息如下: 

  甲方指定银行帐号为: 

  开户名称: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7178261921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深圳大学城学苑大道1068 

  电话:0755-86392018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蛇口分行 

  账号: 741957931239 

    

  乙方指定银行帐号为: 

  开户名:智慧足迹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灵境支行 

  账号:0200 0133 1920 0068 890 

  税号:91110101MA002N1D3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甲131号西单大悦城写字楼1105B 

  电话:010-83271000 

  4.4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乙方有权按照所欠金额的0.5‰/天收取滞纳金,并关闭账户或接口直至甲方应付款项确认到账后,乙方将重新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逾期支付时间达15个工作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五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承诺,甲方基于本合同相关条款所发生的业务内容均处于甲方合法经营范围之内,且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情形。因甲方违反前述承诺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对乙方或者用户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进行处理并赔偿乙方及用户的全部损失。 

  5.2            甲方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可在协议有效期内基于乙方提供的智慧足迹业务数据服务并结合甲方自身进一步研究和加工,向第三方提供收费或不收费的服务。但甲方向第三方提供的该服务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其应书面告知乙方并经过其书面同意许可,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立即解除本合作协议并追究甲方的责任。甲方不得将未经实质性的进一步加工改造过的数据集或者报告直接提供给第三人使用。 

  5.3            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DaaS平台账号及服务,不能以任何形式转接、转售、无偿提供、提供代理给第三方,甲方需保证为其分配的计算资源仅用于自身业务需求,不开放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作协议并追究甲方的责任。 

  5.4            未经乙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不得尝试编译、反向工程或修改乙方提供的智慧足迹业务数据集和报告。在甲方察觉对数据或服务有任何未经授权的复制、披露或使用的情况下,甲方应立即将其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进一步未经授权的复制、披露或使用。 

  5.5            为实现合作目的,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向甲方提供特定的登录账户和密码,甲方有义务采取技术手段及其他措施保证该账户内的信息安全。在乙方将前述账户和密码交付给甲方使用后,乙方默认该账户仅由甲方使用,因甲方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造成的该账户或密码泄漏而导致乙方或用户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6            甲方承诺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使用在本合同项下从乙方获得的数据,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个人或向境内有外资背景的组织、机构或外籍自然人提供从乙方获得的数据。甲方因违反本条款而对乙方或者乙方用户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依照境内、外法律法规受到的处罚),使乙方或者乙方用户免受损失。 

  5.7            甲方应当严格保密并妥善使用从乙方获得的数据:(1)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2)不得对外提供含用户个人信息的分析结果;(3)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下载、缓存、保存、转移、披露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关联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4)不得进行加工、整合使之变形成为其他数据结构、形式后,复制、下载、缓存、保存、转移、披露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关联方),或将其还原为原始数据;甲方因违反本合同而对乙方或者用户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全部损失。 

  5.8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基础设施、资源存储、触达媒介等资源,传播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内容的信息。乙方接到中国有关国家机关通知或有关举报或一经乙方发现甲方存储并传播上述违法或不良信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删除、限期整改、暂停服务直至单方终止合同,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9            如乙方遇到因信息查询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或投诉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应的用户授权文件、查询资质等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协助乙方处理并解决。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仅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所许可的范围内与甲方进行合作,并承诺将严格遵守监管政策。 

  6.2            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负责的态度及时提供服务。 

  6.3            乙方具备充分的能力和权利来签订本协议,并在生效日期之前已经或将获得执行服务所需的任何必要的许可证、同意及许可; 

  6.4            乙方进行合理的努力以提高向数据统计分析的准确性,但乙方不保证绝对准确性,且在任何情况下,对甲方或其客户因使用此类数据分析服务所带来的任何结果,乙方对此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6.5            在乙方已经尽到协议约定的义务后,甲方的后续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乙方对此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6.6            乙方的免责:(1)乙方对非乙方过错造成的数据误差不承担责任;(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数据与信息仅作为甲方判断结果的参考依据项,不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全面性和辅助决策的价值性,乙方对甲方运用上述数据与信息所做判断及后果不承担责任;(3)在乙方已经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后,甲方的后续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乙方对此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保密责任 

  7.1     保密信息是指:双方之间相互披露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业务、商业或技术信息,无论这些信息采用何种媒介作为载体,如以有形形式披露、或通过电子通信,包括基于互联网提供。双方于本合同项下传输和接收的任何信息和资料,无论书面、口头或电子,以及本合同及其附件本身,均构成保密信息,双方负有同等保密义务。双方均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7.2     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口头或可视形式透露,应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该等信息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该确认应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相关内容。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并按本合同约定予以保密,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7.3     接受方必须:(1)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2)不超出本合同规定之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以及(3)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信息的该方雇员(或其关联机构、该方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的雇员)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保密信息。若接收方的雇员或者关联方上述人员违反本合同保密责任之规定,接受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7.4     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在签署本合同之时或之前,保密信息以合法方式属接受方所有;(2)保密信息在通知给接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从与其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4)在不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5)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获得的信息中获益;(6)接受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而透露保密信息,但在该种情况发生时,接受方应立即向披露方发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说明; 

  7.5     如果发生接受方违约,接受方应当按照披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立即采取保密及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接受方承担;接受方应当赔偿披露方因接受方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引发的披露方为避免专有信息扩散补救的费用,如律师费、翻译费、交通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接受方不对该等侵权行为及由此产生的索赔负责。 

  7.6     本合同终止后,或经披露方随时提出要求,接收方应:(A)向对方归还(或经对方要求销毁)包含对方保密信息的所有材料(包括其复制件)及载体;且(B)在对方提出此项要求后十(10)日内向对方书面保证并证明已经归还或销毁上述资料。 

  7.7     本合作合同的保密条款为持续性条款,且无论本合同无效或终止,均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有效性。 

  第八条      知识产权和品牌保护 

  8.1            双方各自原来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均保留为本方所有,此合同并不赋予任何一方对对方的任何知识产权上的权利。任何一方使用对方知识产权时应当获得对方的书面许可。 

  8.2            如果一方为本合同项下合作之目的使用另一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该方必须事先征求另一方的书面许可,并应仅在另一方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8.3            在本合同合作期间因双方合作项目而产生新的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甲方拥有该部分知识产权的免费使用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一方违约造成对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相应责任,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违约责任损失均包括由违约方的行为引发的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若因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除承担违约责任,还应足额支付本合同期内已产生业务费用。 

  9.2            合作期间,若政府部门、安全部门、联通集团公司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出台新的管理规定,当根据本合同约定开展的业务形式与上述新规定出现抵触或违背时,乙方有权停止本合同的执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终止前所产生的业务收入。双方可书面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9.3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任何一方以(1)当面递交;(2)传真;(3)特快专递;(4)挂号信;或(5)电子邮件之中任何一种方式送达对方,于对方收到之日视为送达。双方约定,甲方的通知送达后,乙方以当面递交、传真、特快专递、挂号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甲方进行确认;乙方的通知送达后,甲方以当面递交、传真、特快专递、挂号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乙方进行确认。任何一方的通知送达对方后,被通知方不进行确认的视为违约。 

  第十条      免责事由 

  10.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中断、通信中断、服务器瘫痪、黑客入侵、自然灾害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成本过高不符合合同履行目的而终止合同时,不承担责任。 

  10.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受阻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则合同的履行期限应相应顺延,其延长的时间应相当于因事件发生而受到影响的时间;如不可抗力持续超过90天,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 

  10.3          由于乙方的政府主管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政策调整等突发事件,使得合同不可继续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0.4         鉴于计算机、互联网的特殊性,下述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但乙方有义务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1)乙方在进行平台配置、维护、升级或遇国家重大通信保障期间,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的,但乙方需对中断的服务天数向甲方做相应服务期间的顺延; 

  2)由于Internet上的通路阻塞造成甲乙双方访问速度下降。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11.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合同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20211231日到期(“到期日”)。 

  11.2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甲乙双方可协商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任一方申请解除合同的,须提前1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且本条款适用于: 

  第十二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就同一事项,补充协议与原合同规定不同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       法律的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受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可适用法律管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达成解决方案,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2         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本合同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如与补充协议存在冲突或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管理规定影响到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执行,则双方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14.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附件一:采购保证书.pdf

附件二:盛世报价.pdf

附件三:蔚为报价.pdf

附件四:足迹报价.pdf

附件五:智慧足迹先进院DAAS平台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