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范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关于论文署名的暂行规定》(深院科字〔2010〕 19号)

时间:2023-11-29  来源: 文本大小:【 |  | 】  【打印

      

  为将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进院”)建设成为具有国际一流的工业研究院,塑造和不断提升先进院的整体品牌和学术地位,实现先进院发表论文署名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本规定正式发布之日起,先进院各单元员工或在读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时,署名必须注明:作者所属的单位均为“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英文为“Shenzhen Institutes of Advanced Technology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二、根据《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管理通则》,集成所员工或在读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时,除须署名“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外,还须署名“香港中文大学”,英文为“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三、其它各单元或部门内科研人员如果需要加注单元或部门名称的可以按照相关刊物或会议格式要求加注名称。  

  四、根据国家、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对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工程中心等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各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等所属的科研人员发表论文时可加注所属重点实验室或公共技术平台等名称。  

  五、根据国家、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由项目支持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时可以注明受资助项目的相关信息。  

  六、今后各单元员工或研究生在申请各种院内奖励和统计各单元学 术论文发表情况时,将根据署名情况进行受理和统计。  

  七、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定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