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范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条例》(深院科字 〔202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健全预防与惩
治并举的工作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促进中国科学院深圳
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进院”)的科研工作健康持续开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
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
办法》,并结合先进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先进院所有员工、学生、博士后,以及以先进
院名义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等其他工作学习交流人员。
第二章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条 科研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科研项目申报/论文开题阶段的不端行为
1.提供研究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的虚假信息;
2.夸大科研项目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3.隐匿或忽视科研项目实施后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
4.剽窃他人学术思想和研究计划,侵犯他人知情权和署名权;
5.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
(二)科研项目/论文实施阶段的不端行为
1.项目实施主体的随意变更;
2.科研经费的不当使用;
3.伪造或骗取试验标本;
4.伪造和篡改实验数据,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
5.剽窃他人成果;
6.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损坏、强占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数据、软件或其它与科研有关的物品。
(三)科研成果发表阶段的不端行为
1.科研成果不当署名,包括与实际贡献不符或未经他人许可的署名,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或单位排除在外,对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提出无理要求,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他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等;
2.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包括将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为自己的发表,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使人产生为其新发现、新发明的印象,或引用时故意篡改内容、断章取义;
3.科研论文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包括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各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除外。
(四)科研成果评价阶段的不端行为
同行评议因利益冲突或利益同盟而出现的偏见或对科研成果本身价值的失实夸大。
第四条 对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对评价方法
或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行为,不能认定为科研不端行为。
第三章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
第五条 先进院科研道德与学风建设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秘书处(常设
科研处)受理与调查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原则上,只受理真实署名和联络方式的书面投诉,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内容,且有相应的证据或明确的线索。
第六条 对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包括:
(一)初步核实。由先进院科研道德与学风建设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指
定专人(不少于 2 人),通过调阅资料、了解情况、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调查,在投诉受理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确认投诉的真实性和科研不端行为的严重性;
(二)正式调查。初步调查后,确认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由先进院
科研道德与学风建设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正式成立调查组(不少于3人)。调查组遵循回避原则,与事件有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调查组。采取调阅相关资料、向被投诉举报人或所部了解情况、个别谈话、咨询专家、组成专家组评审鉴定、组织重复实验等方式进行调查,并独立地对事实、证据进行检验和判断,一般在3个月完成。
(三)公布结论和处理意见。正式调查结束后,先进院科研道德与学
风建设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形成调查结论,报院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对调查后认定为非科研不端行为的,向实名投诉举报人反馈
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八条 对调查后认定为科研不端行为的,先进院根据科研不端行为
的性质、严重程度及所产生的影响,给予学术处理、组织处理和纪律
处分,并向实名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一)学术处理包括:
1.暂停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资助,限期整改;
2.终止或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收回资助经费,撤销相关学术奖
励、荣誉称号;
3.在一定期限内取消项目、奖励、专业职务晋升等申请或申报资
格;
4.取消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团体的委员或专家资格;
5.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6.减招、暂停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7.其它学术处理。
(二)组织处理包括:
1.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责令辞去有关职务;
4.其它组织处理。
(三)纪律处分包括:
1.警告;
2.记过;
3.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4.开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1.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3.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4.其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酌情从重或加重处理:
1.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2.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3.屡教不改,多次发生科研不端行为的;
4.其它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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