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范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科学研究原始记录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23  来源: 文本大小:【 |  | 】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深圳先进院)科研过程管理,确保科研工作质量,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科学研究数据和资源,倡导和确立严谨求实的科研作风,特制定《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科学研究原始记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科学研究原始记录,是指科技人员在进行科学研究过程中,运用实验、观察、调查或资料分析等手段,直接记录或统计形成的关于实验计划、步骤、结果、分析的各种数据、文字、图表、图片、照片、声像等原始资料。
  第三条 科学研究原始记录是进行科学实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原始资料的直接记录,是科学研究论文和成果的发源地,是科研质量管理体系和科技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证明和回溯该课题研究不同阶段进展的重要基础性和法理性文件。
  第四条 科学研究原始记录应能反映实验中最真实、最原始的情况。原始记录的基本要求:真实、及时、准确、完整,防止漏记和随意涂改,不得伪造和编造数据。
  第五条 本方法适用于深圳先进院所有员工、学生、及以深圳先进院为科研平台开展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等。
  第二章 原始记录的审核监督
  第六条 科学研究原始记录的第一记录人对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直接责任,是原始记录审核监督的直接责任人。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或论文通讯作者是原始记录审核监督的第一责任人,是相关知识产权的第一受益者,同时承担由于原始记录违规、违纪或违法的主要学术监管及法律责任。与成果奖励、专利、论文等相关的知识产权受益人,如论文共同作者、成果完成人、专利发明人等,应对其提供的主要贡献点的原始记录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各研究中心/研究室、研究所领导和业务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科学研究原始记录负有定期检查、审查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应参照《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科学研究原始记录检查监督评分表》,定期组织科研原始记录全面自查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现象,应及时上报深圳先进院科研主管部门。
  第八条 深圳先进院科研处是深圳先进院科学研究原始记录审核监督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深圳先进院科研原始记录的检查、审核与监督。科研处在组织课题中期检查或任务验收时,应同时组织科研原始记录信息检查,对研究成果中的重要数据和结论进行可溯源性核查,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
  第九条 深圳先进院学术委员会是深圳先进院原始记录审核监督的最终仲裁机构,负责对检查、举报等涉及的可能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原始记录中是否存在捏造数据、虚设结论、编造记录等现象予以定性鉴定,提出处理建议,直接向院长负责。
  第十条 对最终认定的原始记录造假、涉嫌学术不端的主要责任人,深圳先进院将按相应程序审核报批,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整改、内部批评、通报批评、暂停申报资格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深圳先进院声誉,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可给予相关责任人降级降职、撤职、解聘、开除等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深圳先进院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