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范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中国科学院深圳理工大学(筹研究生指导老师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23-03-23  来源: 文本大小:【 |  | 】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崇高使命”准则,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校发培字〔2013〕20 号)文件要求,结合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中国科学院深圳理工大学(筹)(以下简称“SIAT”)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 SIAT 所有导师的遴选、聘任与管理。
  第三条 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承担紧密结合科研创新教书育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的使命。按培养层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第四条 SIAT 按照科研导向和任务导向的原则,实行导师岗位制,建立有效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了解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和制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六条 为人师表,在学生思想教育、科研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的责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七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的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研究生的招生宣传、招生考试的命题与阅卷、生源选拔与面试等工作。
  第九条 负责指导研究生选课,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第十条 对学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应指导学生确定论文选题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按规定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审定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安排研究生完成社会调查、科研实践、教学实践等环节的任务,认真检查其完成情况并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和考评工作。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向 SIAT 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导师有责任将学生的异常表现和特殊情况报送给班主任、所/院学生管理专项办公室,并负责跟进处理。
  第十三条 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帮助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及个人的关系,服从国家需要。
  第十四条 参加国科大和 SIAT 组织的导师培训和教育工作研讨活动,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对 SIAT 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岗位条件
  第十五条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在 SIAT 具有相应学位层次研究生培养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具有较深学术造诣且有教育教学能力的科研和教学人员,符合本实施细则且经 SIAT 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导师上岗资格。
  第十六条 导师至少应满足以下上岗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教研序列:助理教授及以上职称;科研序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二)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取得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
  (三)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承担重要科研项目,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能够保证研究生培养需求。
  (四)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正常工作,每年确保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且指导研究生的总数不应过多。
  第十七条 博士生导师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究、工程师序列:副高一级及以上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满五年且在 SIAT 副高及以上身份全时工作满三年;教研、科研序列: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二)至少已完整培养出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或有在国内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完整经历。
  (三)从事应用研究的,应具有协助本人指导学生的学术梯队。
  (四)1991 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十八条 SIAT 根据已有学科专业培养点数量和研究生招生规模,设置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导师岗位。导师遴选聘任工作应由 SIAT 学位评定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导师遴选聘任工作每年 6 月份集中组织一次。由各部门组织初评并确定推荐候选人,教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公示后报国科大审批。
  第二十条 SIAT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 SIAT 的学科发展、岗位设置、导师条件等,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同意,方为通过,可认定其导师资格。破格申请人须经研究所/学院推荐(每个研究所/学院不超过 3 人),并获得全体出席委员4/5(含)以上票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导师上岗遴选须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SIAT 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已通过上岗资格的导师名单进行公示。新遴选的导师须参加上岗培训,不少于16 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指导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首次申请招生的导师和已有导师资格申请继续招生的导师,均需通过国科大教育业务管理平台进行招生备案。各部门根据岗位设置要求,着重对其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在学研究生数以及是否有精力指导研究生等方面进行审核,经 SIAT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报国科大备案,方可招生。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可在 SIAT 已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内,选聘少量具有丰富研究生培养经验的高水平专家、学者作为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兼职导师应与SIAT 有长期、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原则上应先成为 SIAT的兼职或客座正、副研究员。兼职导师的上岗遴选时间及办法与 SIAT 专职导师相同。兼职导师的职责如下:
  (一)原则上兼职导师不分配招生指标,可作为第二导师与 SIAT 专职导师一起,共同联合培养研究生;
  (二)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调整、修改研究生培养计划;
  (三)帮助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题目,指导研究生科研工作和论文工作,并对论文进行审阅、修改和做出学术评价;
  (四)对所参与培养的研究生每年指导时间应不少于一个月。
  第二十五条 导师工作关系变动,其导师资格视为自动取消,其原指导的研究生将委派其他导师进行指导。调离者若拟继续担任 SIAT 导师,应按兼职导师规定办理。
  第五章 岗位评议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经遴选后聘任上岗,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进行岗位评议。在岗研究生导师 5 年内须至少参加一次在岗培训,且不少于 8 学时。
  第二十七条 导师岗位评议分导师自评、部门初评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终评。对师德师风、导师职责履行情况、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学术贡献、科研经费获取、研究生培养业绩及教学水平等做出及时、公正、合理的评价,合格方可续聘。凡有《中国科学院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中所列否决清单情形之一的,经审议,实施师德“一票否决”制度,取消导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导师除要遵守师风师德(见《中国科学院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之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审议,也应取消上岗资格。执行期不少于 12 个月,且期满后,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恢复上岗资格。
  (一)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的;
  (二)由于导师未履行应尽义务,指导的学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在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与评估中,发现有严重培养质量问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 SIAT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深院人教字〔2014〕18 号)、《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深院教字〔2018〕7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