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范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3-03-23  来源: 文本大小:【 |  | 】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民主办院、开放办院、人才强院”战略,努力把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进院”)办成国际一流的工业研究院,先进院根据《中国科学院章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有关学术评议、咨询、管理和监督的组织,对院长负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坚持学术公开、公正,提高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水平,促进科研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具有研究员、教授或其他相应的职称,应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科学研究的审议与评定等学术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研究员、教授或其他相应职称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一般为不低于 15 人且不高于 35 人的单数。先进院的主要领域方向均应有代表参加,老、中、青科技专家各占适当比例。院务会成员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2 人,设秘书 1-2人。
  第六条 原则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一般与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同步,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全体研究员选举、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院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院长在委员中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主任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原则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低于委员总数的 1/3(含)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含)。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年度可增补 1 次,增补委员应按第五、六条进行聘任。增补委员的聘期与当届学术委员会委员聘期同步。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者,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
  (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相关规定的。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按第五、六条进行替补。替补委员的任期与被替补委员余下任期相同。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术委员会可就专一学术事项聘请院外高水平专家作为特聘委员。其聘任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聘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国家和主管部门制度约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与职责,尤其是以下事项: 
  (一)对先进院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科研部署与学科建设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二)对先进院科研队伍发展战略和评价体系、科研队伍建设与目前队伍国际水平等提出评议意见; 
  (三)对科技布局、研究单元的设立与撤销提出评议意见; 
  (四)对学风建设提出意见与建议,对违反科研道德的事件和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对专门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等进行管理。
  (六)承担院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半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经主任或 1/3(含)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全体委员会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表决事项,到会委员人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般事项获得与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重大事项以超过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重大事项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在表决前约定。表决通过的议案由主任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备案秘书处。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十七条 根据会议议程,特聘委员可参与特定专一议题的讨论,在该议题讨论中享有表决权,参与表决的特聘委员人数不超过总投票人数的 1/3。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可以邀请院内职能部门、科研人员及学生代表旁听会议。旁听人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在学术委员会工作中,委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涉及本人、亲属或利益相关的有关事项,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形成的决议,除正式会议纪要以外,由院长办公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经费纳入先进院预算安排。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先进院各研究所有关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