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范

中国科学院深圳理工大学(筹)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时间:2023-03-23  来源: 文本大小:【 |  | 】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中国科学院、广东省、深圳市以及中国科学院深圳理工大学(筹)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有关学术审议、咨询、管理和监督的组织,对校长负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坚持学术公开、公正,提高人才培养与教学科研水平,促进高教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原则上须为我校教师,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应有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应职称,为人正派、学风严谨,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能力和意愿,能正常履职,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教师人数总和的十分之一 ,一般为不低于 15 人的且不高于 35 人的单数。其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设秘书 1-2 人。
  第六条 原则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一般与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同步,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委员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七条 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委员会确认后,由校长聘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校长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原则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低于委员总数的 1/3(含)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含)。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年度可增补 1 次,增补委员应按第五、六条进行聘任。增补委员的聘期与当届学术委员会委员聘期同步。
  第十条 委员在任期内存在下列情形者,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可免除委员资格: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
  (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相关规定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按第五、六条进行替补。替补委员的任期与被替补委员余下任期相同。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术委员会可就专一学术事项聘请校外高水平专家作为特聘委员。其聘任须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聘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约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与职责,尤其是以下事项:
  (一)对大学发展战略规划、重大学科建设与科研部署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二)对大学师资队伍发展战略和评价体系、师资队伍建设与目前队伍国际水平等提出审议意见;
  (三)对学科布局、教研单元的设立与撤销提出审议意见;
  (四)对学风建设提出意见与建议,对违反科研道德的事件和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对专门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等进行管理。
  (六)承担校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经校长、主任委员或 1/3(含)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一般而言,会议形式应为线下会议,必要时可采用视频、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全体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与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表决事项,到会委员人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般事项获得与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重大事项以超过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重大事项学术委员会主任或校长在表决前约定。表决通过的议案由主任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备案秘书处。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十七条 根据会议议程,特聘委员可参与特定专一议题的讨论,在该议题讨论中享有表决权,参与表决的特邀委员人数不超过总投票人数的 1/3。
  第十八条 校长或主任委员可以邀请校内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旁听会议。旁听人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在学术委员会工作中,委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涉及本人、亲属或利益相关的有关事项,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形成的决议,除正式会议纪要以外, 由校长办公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公布。非涉密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在公示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内由秘书处负责接受个人和组织的书面申诉请求,经 1/3(含)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非涉密重大事项由主任委员、校长商议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经费纳入大学预算安排。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大学各单位有关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至大学正式设立为止。大学未正式设立之前,以中国科学院深圳理工大学(筹)为法人进行运作时,本章程的大学校长职责可由中国科学院深圳理工大学(筹)的法人代表或筹备办主任代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