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范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工作办法

时间:2023-03-23  来源: 文本大小:【 |  | 】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杜绝科研不端行为,营造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进院)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保障先进院的科技创新工作健康持续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道德委员会是管理全院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生物安全、学风建设的院属机构,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院长负责。负责全院科研道德建设,营造负责任的科研氛围;指导、规范院属单元的科研活动;调查并处理科研不端事件;完成由院长办公会、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目标。
    (一)健全诚信和学风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研诚信和学风制度,运行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广泛参与的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工作机制,建立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道德体系。
    (二)增强诚信意识。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遏制科研不端失信行为,增强师生的科学道德素养和科研诚信意识。
    (三)营造良好学术环境。切实维护科学的严肃性,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科研道德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2-3名,由主管科研与教育的副院长和纪委书记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各研究所、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秘书处挂靠科研处,处理科研道德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科研道德委员会原则上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与行政领导班子同步,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六条 科研道德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
    (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
    (三)违反本工作办法相关规定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按第五条进行补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科研道德委员会通过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制度规范、理顺工作机制、加强诚信审查等工作,指导全院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运用转办督办、教育培训、分类审查等手段,发挥秘书处、院属单元、审查专家的积极性,培育诚信科研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
    第八条 先进院是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与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研究所负责人是相应研究所的责任主体。科研道德委员会可以应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生物安全、学风建设等专项业务管理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需于每年12月底向科研道德委员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一)科研道德委员会下设诚信治理专家小组,协助科研道德委员会对所有受理案件进行学术评议与处理,如涉不端行为争议事项,上报至学术委员会复评。
    (二)科研道德委员会下设人体实验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所有在先进院开展的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独立、公平、公正的审查。
    (三)科研道德委员会下设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委员会,负责先进院内动物设施建设与运行规划的决策;负责所有拟引进动物到先进院内、在先进院内开展动物实验的动物使用方案伦理审查及过程监督。
    (四)科研道德委员会下设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立、批准和发布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负责先进院内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科研处负责先进院科研道德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统筹组织先进院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工作总结,制定和发布相关制度,负责科研项目的科研诚信审核和管理,负责诚信治理专家小组和人体实验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监查审计处负责科研道德的信访登记和转办督办,对科研诚信案件处理进行监督,参与重大事项评议及归档上报必要事项。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处负责科研人员岗位聘用、职级晋升等方面的科研道德审核,并参与涉人事处理的科研诚信案件评议。
    第十二条 教育处全面负责学风建设,制定制度,组织教育、宣传、学习活动,督促师生恪守科研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三条 支撑平台处负责实验动物使用与管理委员会、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科研道德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经主任或1/3(含)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全体委员会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应该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全体会议应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决议事项需由参会2/3(含)以上委员同意通过 。
    第十六条 表决事项,视需求采取无记名或记名方式进行表决,一般事项通过邮件或电话会议方式1/3(含)以上委员参会并获与会委员1/2以上同意通过,重要事项须与会委员2/3(含)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七条 科研道德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主任请假并报备秘书处。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十八条 科研道德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涉及本人、亲属或利益相关的有关事项,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形成的决议,除正式会议纪要以外,由院长办公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 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经费纳入先进院预算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办法由科研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关于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的管理规定》(深院科字〔2014〕4号)同时废止。